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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发布人:总务科】 【发布时间:2015-04-1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条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其中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包括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等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三)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其中,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应有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批复;其他项目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预算的百分之五十,超过一年的,其到位资金不少于百分之三十,并由银行出具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保函;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并已通过设计文件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能证明符合上述条件的文件资料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招标备案。
  第五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认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的,可自行组织施工招标事宜:
  1、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或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至少包括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2、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3、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备案五日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招标人没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代理或集中委托代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可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代理或集中委托代理,也可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并在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设置,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设置资格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注册资本。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体现合理性原则。
  (二)资质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和承揽范围,不得擅自提高资质等级要求。
  (三)业绩条件。一般项目不得设置业绩条件;技术复杂、作业难度较大的项目,确需设置业绩条件的,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施工工艺、结构类型等内容设置合理的条件。
  (四)人员配置。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与实施项目需求相适应,不得对项目及技术负责人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人员设置不合理的资格、学历、职称等条件。
  技术复杂、资格条件难以设定的项目,招标人可以会同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发布项目需求公告,公开征询潜在投标人对项目需求的意见和建议,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招标人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证明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第十一条 应当进入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一般实行资格后审。其中项目投资额巨大或技术要求复杂或社会影响度广泛、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资格后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以及投标人须提交审验的材料目录清单;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二)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三)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少于五日。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截止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五日。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审查的评审报告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递送资格预审文件的或通过资格预审的不足三家时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合格制是指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凡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及标准的,均通过资格审查。
  有限数量制是指依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不超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数量。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等其它招标资料应当在发出前5日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招标公告发布须在法定媒体上发布外,同一时间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不同媒体发布的内容须一致。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的时间。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备案,如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则酌情顺延开标时间,并通知投标人。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当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认真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可以在应于开标前10天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其中对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投标人应当在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的同时提交计算书。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招标中应设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设定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一同发布。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经备案发出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撤回、否认和修改。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须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时间及方式交纳投标(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合理测算投标成本,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监督。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对于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当场答复,并记录。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不得随意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因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回避的、擅离职守的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时,依照前款更换评委。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做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二十八条 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 
  (一)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或者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书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五)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要求的,或者投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七)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评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对于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中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对于重大的工程项目、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如深基坑建筑、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文字或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其它方式进行澄清说明,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预中标人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时间为三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五日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